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6653号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5521.58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5521.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利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肖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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