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瑞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6653号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5521.58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5521.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利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肖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