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财保126号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X城X号楼X**XX室。
被申请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村X组,身份证号码61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45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4550元(开户行:安康市XX区XX村镇银行XX路,账户:62XXXXXXXXXXXXXXXXXX,户名:**),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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