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

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3712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440Y。
法定代表人鲁继平,亨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红兵、蒋琦,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7832600780。
法定代表人袁炎斌(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诚丰公司经理。
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货款176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5347元。因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判决书的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欠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766000元、诉讼费103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122652元,共计1904000元;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已支付859780元,尚欠1044220元,其于2019年7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时履行,则按原判决一并提前执行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袁炎斌高消费。
据此,申请执行人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1781347元,执行费20213元,执行到款8597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重新申请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蒋亚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