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440Y。
法定代表人:鲁继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敏(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与***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案号为(2020)苏028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向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返还4号车间及部分办公楼(一楼北面半层、三楼南面半层及北面的东部)。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59165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支付电费61539元。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亨达环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年租金7万元计算的租赁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
3、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反馈,***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高塍镇胥井村前杨大户9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短信送达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视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