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吉01执3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2017)吉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110元,共计1121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400元、于12月13日再划拨12291元,共计划拨113691元(执行款112110元,申请执行费158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1211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581元已由被执行人中科光电(长春)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2017)吉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