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4474号
原告:河南中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西段南侧桂月园小区1号楼16层北9户。
法定代表人:任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勇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商务中心区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德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河南中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