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580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杨,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驻马店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中段南侧置地华庭4号楼2层、205/206/207。
法定代表人:刘群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上蔡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西上路西段北侧。
负责人:邝红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上蔡县营销服务部、驻马店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朝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