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81财保1号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玉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市兴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安市兴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安市兴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2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市兴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72万元存款、债权、股权、收益,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