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8160号
原告:北京四季盎然园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律**,董事长。
原告北京四季盎然园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四季盎然园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季盎然园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季盎然园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