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佳兴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执保284号
申请人:东营佳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7319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60616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佳兴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门分理处90501053033420500006690内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50000000000971757269内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八分场储蓄所1615012901013173132内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08月14日起至2021年08月1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