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莫商初字第00005号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反诉被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镇管理监察大队与被告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镇管理监察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775元,剩余的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孟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