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莫商初字第00005号-1
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诉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反诉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镇管理监察大队(本诉原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镇管理监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3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606.5元,剩余的56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孟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