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执1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39年6月22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徐工振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91执1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谢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