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760号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715号2幢3层A区3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9层B1177室。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须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