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451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航公路24号(奉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