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45号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航公路24号(奉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11901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97元,由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