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4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航公路**(奉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11901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淑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