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36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酷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
申请人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酷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3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309,94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酷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9,94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