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369号之一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酷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
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酷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2.10元,减半收取计2,901.05元,财产保全费2,020.70元,均由原告上海沪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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