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554号
原告:宿迁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萧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姚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宿迁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宿迁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迁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 楚
书 记 员 武林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