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4648号
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937462142,住所地江苏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市沭阳县。
**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2民初453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云L×××**汽车(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轮候查封其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房屋、冻结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28日,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调查期间,经过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和解,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1322民初4537号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