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6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银河,天门市陆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计3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