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后肖常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941号
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新西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XF6M84。
法定代表人:郁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1469106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后肖常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