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941号之一
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新西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XF6M84。
法定代表人:郁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1469106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后肖常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计1461.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31.5元,由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