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

4941常州后肖常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941号之一
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新西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XF6M84。
法定代表人:郁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1469106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后肖常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计1461.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31.5元,由原告常州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章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