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374号

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创业大道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凌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33。

法定代表人:沈惠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90元,由原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韩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