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54号之一
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600号1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林秀芳,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七幸路888号1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沈惠江,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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