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54号之一
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600号1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林秀芳,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七幸路888号1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沈惠江,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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