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荣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前村318国道南侧(湖州宏业石油有限公司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七幸路888号12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州荣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3)浙0502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湖州荣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州荣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