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龙岗工业集中区新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00278N。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王美美,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买受人:李玲,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太丰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美美名下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鼎盛广场9-101-201室房产。2021年8月27日买受人李玲以195921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鼎盛广场9-101-201室房产归买受人李玲所有;
二、买受人李玲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龙岗工业集中区新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00278N。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王美美,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买受人:李玲,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太丰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美美名下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鼎盛广场9-101-201室房产。2021年8月27日买受人李玲以195921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鼎盛广场9-101-201室房产归买受人李玲所有;
二、买受人李玲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