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执1142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91340200737300278N,住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河路**;

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14978576-6,,住弋江区马塘新镇**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住繁昌县/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日生效的(2017)皖0203民初854号判决,于2017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繁××县××楼××室房产证号:繁城私字第××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繁××县××楼××室房产证号:繁城私字第××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