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执第114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00278N。
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弋江区马塘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766J。
法定代表人:王凤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中央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203执第1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