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龙岗工业集中区新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00278N。
法定代表人:潘桂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王美美,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范德君与***、王美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65154.7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05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8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王美美名下有号牌为“皖B×××××”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有位于镜湖区××装饰城××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美美名下有位于弋××区××区××室房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美美名下有位于南陵县××山镇鼎盛广场××室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电子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6515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