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东林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云昌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55-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云昌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昌献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云昌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8475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