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88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康县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康县水利水电基建工程队。
负责人:***,系该工程队队长。
被告:***,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原告***与被告保康县水利水电基建工程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