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430-1号
申请人: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兆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申请人:***,女,194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时,男,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申请人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雷诺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标的额4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时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00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时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雷诺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标的额4000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提取、转让、赠与或作其它处分。
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时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