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43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430-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00000元);冻结被告***在山东雷诺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标的额4000000元);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时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43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500000元)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43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时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