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民终6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鼎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城国际公司),原审被告***、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热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通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德通物业公司对奥城国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奥城国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纠纷起因是供热管道破裂漏水对奥城国际公司造成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德通物业公司系涉案供热管道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人,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一)案涉供热管道属于供热设施,系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营设施,应由热力单位龙泰热电公司承担维护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上述规定,明确将供热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划分给热力企业,该责任并未规定需要以拥有产权为基础。同时,本案案涉小区业主无论是供暖的接管还是停暖的断管,以及暖费用收取、供暖效果测量,均是龙泰热电公司人员负责,实际上承担了供热管线的管理之责。(二)上诉人对破裂的供热管道既无法定的维护义务,亦无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不是供热管道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人。2021年1月1日,莱州市奥城名邸业主委员会与上诉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诉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中附件4*****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的共用设施1-20项,明确载明不包含热力设施设备。同时,《物业服务合同》附件5奥城名邸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三级服务标准)第五项内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明确**了***物业公司负责的共用设施设备指公共照明、电梯、生活供水、雨污水排放、安全防范设施、防雷接地系统,明确将包括供热设施在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排除在外。因此,德通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案涉供热管线的维修保养之责。(三)一审法院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所谓空白内容,得出德通物业公司对案涉供热管道负有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系逻辑运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破裂管道为供热管线,属于专营设施。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没有明确将供热管道排除在维护、管理范围之外,就应自然包含在德通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之内,照此推论,合同中未注明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维护管理职责,均应***物业公司负担。很显然,这是裁判者本人的逻辑,不是法律关系的逻辑,该逻辑关系突破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错误。上诉人认为,既然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附件4载明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不包括供热管道,就说明供热管道不属***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同时《物业服务合同》附件5对共用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和标准的逐一**,足以说明供热管线不属***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二、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德通物业公司为侵权责任主体,加重了物业公司的责任,于法无据,且有违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据前所述,德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一)德通物业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德通物业公司不是案涉供热管道的维修管理义务人,也不是该案涉管线的实际使用人,造成该次损失的侵权主体应当为破裂供热管道的共同使用人和维修义务人。案外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未及时发现自家房屋内供热管线存在隐患,且在接到德通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后仍未及时达到现场进行处置,导致积水渗漏,造成了奥城国际公司的财产损失。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二)案涉供热管线位于小区业主户内私密空间,要求德通物业公司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未免过苛。案涉供热管线位于奥城名邸6幢819号房间内上下贯穿,且被业主室内装修物完全遮挡。因该管线位于业主私密空间内,加之具有一定隐蔽性,如果要求物业公司随时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属于明显加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一方责任,导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按照一审判决逻辑,物业服务公司在仅收取较低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包括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专营设施设备的的维护管理之责,显然有悖公平原则。(三)德通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管理、通知义务。即使德通物业公司对案涉供热管线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管理维护义务,德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案涉管线漏水后,第一时间通知了相关业主和奥城国际公司工作人员,积极采取应漏水清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尽到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管理、通知义务。因此,不应当***物业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采用的资产损失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选取错误,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损失数额实属错误。本案案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明确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赔偿价格。根据本规定,无论以什么方式计算损失,损失参照的时间点是法定的、唯一的,即损失发生时,否则,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本案中,漏水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9日,也就是损失参照时间。但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报告评估基准日为案件受理日即2021年2月8日,评估损失为100298元。因此,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依据的评估基准日与事故发生日不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出具的评估意见因违法而不具有参考意义,评估数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奥城国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述称,上诉人的上诉观点在一审中均已审理清楚,上诉状中主张***未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导致积水渗漏错误。***收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与物业工作人员对积水进行了处置,并无不当。造成损失是因为排泄的水过多,无法进行全面处置导致的渗漏。
原审被告龙泰热电公司述称,涉案供热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应由上诉人承担维护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奥城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3437.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奥城国际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7月15日、从事住宿、中餐类制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场所位于莱州市××幢××层。被告***是奥城名邸6幢819室业主。被告龙泰热电公司、德通物业公司分别为奥城名邸提供供热服务、物业服务。
2021年1月9日下午,奥城名邸6幢819号房屋内西北角、贯穿上下楼层的供热管道破裂,管道内供热用水溢出。原告主张溢水致原告6001、7003、7005、7007、7009、7011、7013、7016、7017号房间受损,三被告作为供暖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管道的安全起到保障义务,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管道破裂,造成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德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内容为“奥城名邸小区曼哈顿公馆8层819房屋供热管道破裂溢水情况说明2021年1月9日下午5点左右,莱州德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曼哈顿公馆楼道正常巡查时,发现819房间有水溢出,但该房间门锁关闭。工作人员发现情况紧急,第一时间关闭了管道井所有阀门并汇报物业公司办公室人员。物业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联系819户业主,告知其室内漏水需要立即回来处理,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当日下午6点左右,漏水的819业主赶到现场打开房门,发现漏水系该室内供热管道破裂所致,物业工作人员积极帮助清理户内积水。期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专门电话通知奥城国际大酒店负责人**,告知其8楼业主户内漏水情况,让其查看酒店所在7楼房间有无浸水。当日了解,奥城国际酒店所在的7楼三套房间6楼一套房间的房顶、室内装修、房间物品等被水浸泡,造成了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证明2021年1月9日819号房间有水溢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
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辩解2021年1月9日下午6点左右,***接到通知立即安排人打开房门,发现漏水,证人讲关闭管道井所有阀门,但是现场观察由于管道设计不合理,没有有效的阀门来制止水的倒流,从6楼至楼顶所有管道的热水全部溢出,才造成这么大损失,***购买房屋后从未供暖,所以从未使用过爆裂的管道。龙泰热电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认定,辩解情况说明没有落款时间,不符合证据形式;2020年1月9日6号楼819房间(***、2020年没有供暖)立管泄露发生跑水事故,由物业工作人员关闭该栋阀门,1月10日上午物业工作人员告知龙泰热电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该跑水事故;***购买房屋后从未供暖,龙泰热电公司也不进行入户检修,819室内立管产权属于开发商,由开发商维护管理,因该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龙泰热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德通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事故发生时是德通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辩解情况说明仅能证明819漏水的事实,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供暖并不影响共用供暖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龙泰热电公司对上述管道存在接管、断管行为,作为供热企业已经履行了对相关管道的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据二,2021年1月10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2张,证明因溢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
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龙泰热电公司、德通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辩解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体现不出是原告主张的是奥城国际大酒店的情况,也不能证明与水管破裂存在因果关系。
证据三,2021年2月8日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托,2021年2月25日出具的莱州市人民法院拟审理案件涉及的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是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8楼漏水造成的资产损失,评估范围包括房间室内装饰及物品,装饰装修主要为顶棚石膏板拆除、更换、刷乳胶漆;墙面壁纸拆除、更换;地面地毯拆除、更换,物品主要为床垫、**、电视、中央空调室内机、被褥等,评估基准日是2021年2月8日。经过评估,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损失为100298元。
经质证,三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辩解电视机及空调的损失,如果是维修费用,***予以认可,如果是更换费用,***不予认可,因为漏水不至于导致物件更换,原告的损失是水从楼上渗到楼下,不排除房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龙泰热电公司认可***的辩解意见,另补充辩解该证据仅能证明评估所涉范围内财产损失的价值,不能证明所涉财产损失与水管破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德通物业公司认可龙泰热电公司辩解意见,另辩解评估报告的基准日认定为2021年2月8日,但事发时间为2021年1月9日,基准日选定有误。
证据四,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花费鉴定费4000元。
经质证,三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龙泰热电公司辩解2009年10月19日龙泰热电公司(甲方)与兰天公司(乙方)签订供用热入网合同,双方对奥城国际楼1#-4#、5#二层以上、6#六层以上的民用住宅楼的入网事宜达成协议,第三条产权界定约定以分配站出口阀门为界,一级管网及分配站(包括出口阀)产权归甲方所有,二级管网(包括高层采暖分区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对二级管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证明从分配站至各住户的管道产权属***公司,***公司维护、保养、管理,因此涉案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龙泰热电公司承担,申请兰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提交供用热入网合同。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主张根据该合同第13条第5项“本合同实际履行后,涉及供暖的其它事宜另行签订供暖合同”,说明该合同仅为入网合同,不是供用暖合同,不能证明龙泰热电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假设该入网合同真实,龙泰热电公司与兰天公司对一级管网和二级管网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划分,不能对抗第三人;据了解兰天公司已无人经营,之前起诉该公司的案件均是联系德通物业公司,德通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兰天公司与德通物业公司存在人员混同、办公场所混同,并且每年供热时***物业公司对社区的管网进行检修和维护,根据该合同第13条第1款“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采暖期内,乙方奥城国际小区物业(或乙方聘用物业公司)须免费协助配合甲方共同复核入网住宅楼的取暖面积及其他供暖所需工作”,说***物业公司已实际代替兰天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原告认为本案与兰天公司无关,不申请追加兰天公司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辩解该证据体现兰天公司为供暖系统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的供暖设施设计不合理,兰天公司的法人***与德通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兰天公司与德通物业公司存在混同情况,申请追加兰天公司为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德通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龙泰热电公司主张涉案管道属***公司有异议,辩解涉案管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对共用设施享有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涉案管道在性质上属于供热设施,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应当由热力公司管理经营,具体到本案龙泰热电公司收取取暖费直接到户,且在每年的供暖季前由龙泰热电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入户检修,以及断管、接管,龙泰热电公司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德通物业公司不负责供暖的任何工作,涉案管道属于供热设施,不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之内,德通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位于***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兰天公司的法人***与德通物业公司的法人***是夫妻,***物业公司与兰天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实体,不存在混同情况,兰天公司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德通物业公司无关。
德通物业公司为其辩解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09年11月1日莱州奥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2020年12月8日莱州奥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兰天公司(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3月20日莱州奥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1份,证明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德通物业公司开始入住奥城名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涉案的供热管道不属***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德通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该管道爆裂产生的损害后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约定:1.房屋公用部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和已分摊部位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物业管理用房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停车场等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对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辩解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共用部分的范围,且是在2009年签订的,2012年德通物业公司与***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共用部分范围,并约定物业公司对共用设施设备具有维护和管理义务,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上下水管道包括本案争议的破裂管道,且免责事由中对于本案的该种情形也未约定,结合两份合同应当认定共用部分***物业公司管理及维护,德通物业公司负有维护及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龙泰热电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辩解结合两份合同约定,涉案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德通物业公司辩解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办法》第81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根据德通物业公司与***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二项,明确界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等,上下水管道是指生活污水的排放管道,并非供热管道,因为供热管道属于专营设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的叙述,供热设施作为专营设施,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
证据二,2021年1月1日莱州市奥城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德通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的奥城名邸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载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附件4注明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中并没有供热设施,不包括涉案供热管线的维护和管理,同时附件5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所列项目中,也不含涉案供热管线的日常巡查及维修养护;另外,本合同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及经营第七条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共服务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1.包干制”,包干制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亦不包含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同时,本合同生效,意味着原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起终止,双方应按现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经质证,原告、***、龙泰热电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定,原告、***主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对共用部分均有明确的约定,本案应当以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为结案依据,该份物业合同系格式合同,不排除后补情形,另外经过物业代表通过还应提交相应的手续。龙泰热电公司辩解该合同附件内容均为空白,涉案管道应属共用设施,根据供用热入网合同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以证明原告的损失不应由龙泰热电公司承担。
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财产损失100298元、鉴定费4000元及原告停止营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后原告撤回停止营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表示另案告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德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经质证,***、德通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龙泰热电公司表示无法确认,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认可2021年1月9日奥城名邸6幢819号房间共用供热管道破裂,有水溢出,结合原告提交的德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819号房屋内供热管道破裂溢水渗透至原告经营场所的6层、7层房间,供热管道破裂与原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对于评估报告认定的原告损失数额100298元予以采纳。
被告德通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对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龙泰热电公司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但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未提交反驳证据,对德通物业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涉案破裂的供热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约定德通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停车场等,并未明确将供热管道排除在维护、管理范围之外;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的附件4,前20项仅**了设施设备名称,设施设备具体情况处为空白,第21项内容亦为空白,该合同亦未明确共用设施设备不包含共用供热管道,故被告德通物业公司对涉案供热管道负有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现因供热管道损坏,渗漏到原告经营场所,致原告损失,德通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龙泰热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德通物业公司系涉案供热管道负有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人,龙泰热电公司、***申请追加兰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亦不同意,故法院不予准许。原告撤回停止营业期间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判决:一、被告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298元。二、被告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鉴定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69元,由原告莱州市奥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07元(已交纳),由被告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62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上诉人德通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涉案破裂的供热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上诉人德通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明确将供热管道排除在维护、管理范围之外,物业服务合同亦未明确共用设施设备不包含共用供热管道,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德通物业公司对涉案供热管道负有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并无不当。上诉人德通物业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德通物业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未及时发现自家房屋内供热管线存在隐患,且在接到上诉人德通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导致积水渗漏,造成了奥城国际公司的财产损失,被上诉人***应承担部分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德通物业公司对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莱州天润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评估报告,也无不妥。
综上,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9元,由上诉人莱州德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