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桃江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益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3182号
原告:桃江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平安巷37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逆,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长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被告:周双斗,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尹百葵,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谢文彬,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8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华。
原告桃江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双斗、尹百葵、谢文彬、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桃江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双斗、尹百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桃江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桃江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双斗、尹百葵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跃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亮
书 记 员 李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