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8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谢文彬,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与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文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文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黎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