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3079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8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华。
被告:谢文彬,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被告谢文彬被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益阳市公安局监管中心,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孙黎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