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喻建平,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红卫,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益阳市赫山区迎宾路8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3月30日,本院经查实***被关押在桃江县看守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且被另案冻结、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名下的湘HE××××号福田牌汽车、湘HD××××号宝马牌汽车已经办理查封,但因无法找到,无法处置。
2020年12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向本院出具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0000元、资金占用费306941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后续资金占用费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尚有1030000元、资金占用费306941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后续资金占用费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龚盛林
审判员 陈立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义武
书记员邹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