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慧平,系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8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赛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45元,减半收取4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世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夏庆军
书记员张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