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03民初3080号
原告:桃江县洪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杨家湾村丁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8号1栋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谢某某,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原告桃江县洪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龙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被告谢某某被益阳市赫山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益阳市公安局监管中心,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