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03民初798号
原告:滁州新友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W8MAB7C。
法定代表人:瞿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正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珍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77241101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褚永保,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滁州新友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褚永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新友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新友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新友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滁州新友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