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巨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34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巨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巨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3478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610000元、物业费35632元、水电费3197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巨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搬离原经营地,去向不明。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公司、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及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毅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何诘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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