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3294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险峰,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立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屹。
原告***与被告上海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邹巧弟
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