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委托代理人吴鑫、**,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史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