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1号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3栋16层1601-1603、1605-1613、1615-1617。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忠,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地址:阳山县城北门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和。
原审第三人: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滨江大道一号湖景居。
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因与原审第三人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合同余款1363500元;2.改判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10月20日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为588天,795858元);3.由阳山土地整理中心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对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对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事实认定错误。中标后,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招标文件、合同的要求,按照阳山土地整理中心6000多万元的总预算投资,进行了土地清查、勘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并提交了工作成果。在庭审中,阳山土地整理中心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改变计划,需要追加2000多万的投资,要求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按约9000万元的总投资预算提供合同服务。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了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的工作要求,完成了增加总投资预算后的工作任务,并提交工作成果,通过了评审,经市财政审定后最终调整为8547万元。阳山土地整理中心也承认了上述事实。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对变更投资预算的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已达成一致,且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全部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就增加工程投资的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明显与事实不符。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即使双方就变更合同内容后的合同价款未能协商一致,阳山土地整理中心也应当依法按照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2、一审法院认为市财政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包含各类具体工程项目预算,并未明确是仅支付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是事实不清。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提交的市财政的审核意见函,消财投审函[2016]80号附件2.《2015年度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批复实施明细表》其他费用为1001.3万元。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7《投资预算表》,其他费用金额合计为1001.3万元,与前述财政审定其他费用预算金额一致。其中:土地清查费36.49万元、项目勘测费120.41万元、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182.85万元,三项费用合计339.75万元,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已盖章确认。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0及附件《其他费用计费标准》和证据17,证明前期工作费中土地消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的预算费用计算依据、公式,费用计算结果为339.75万元。因此市财政审定的涉案合同服务价款预算金额为339.75万元,依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的约定,减除中标下浮率1%,余额336.35万元是涉案服务合同工程价款。因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是涉案建设项目唯一的土地清查、项目勘测、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服务的供应商,所以市财政审定的、经批准的,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确认的包含(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的预算费,应当为全部仅支付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价款。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和合同备案,认定双方没有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事实,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的变更计划要求,实际履行了全部义务,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已接受变更计划后的工作成果,并上报审核批准。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变更合同、未经备案,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双方就增加总投资预算2000多万元的变更合同内容已明确、成立。2、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付变更后的合同价款,是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关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支付因增加投资的合同价款,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主张的合同价款是3363500元。依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对合同价款3363500元不认可,举证责任已转移至阳山土地整理中心,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对合同价款不是3363500元有责任举证证明。3、一审法院对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增加投资预算,应支付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费用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如果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增加投资预算2000多万元的变更合同内容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规定,按定额标准计算支付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费用3397500元。如果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增加投资预算2000多万元的变更合同内容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因此,即使双方未就变更合同价款达成一致,阳山土地整理中心也应当按照粤财农[2012]490号附件其他费用计费标准向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363500元。综上所述,即使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增加投资预算的合同内容无效,或者双方就合同价款增付没有协商一致,阳山土地整理中心都应当为变更计划、增加总投资预算,向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实际消耗的工作费用336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诉人阳山土地整理中心辩称,案涉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经过严格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被答辩人和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联合体)中标,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了合同金额为2127114元,答辩人已经支付了2000000元,余款仅为127114元尚未支付,现被答辩人主张要求答辩人支付合同余款1363500元的诉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明,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阳山土地整理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45301.34元”的判决;2.驳回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项目为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和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政府采购合同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2)待项目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两个月后支付剩余尾款。”同时,根据《招标公告》规定“(1)中标单位必须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规定提供发票,采购人收到正式发票后,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支付。(2)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实际(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这是关于付款方式的合同约定,对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为止均没有就上述合同余款127114元按照阳山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向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提出过请款申请,并非阳山土地整理中心不同意支付合同余款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故此,阳山土地整理中心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要求撤销违约金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要求被答辩人按答辩人主张的工程量变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合同款,且答辩人在申请支付首笔工程款是240万元并向对方提交了240万元的发票,被答辩人只支付了其中的200万元,40万元发票的合同款从未支付,也没有退回发票,也没有要求答辩人更换发票。双方对合同价款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答辩人并不认可合同的尾款是12万余元,被答辩人也拒绝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对于迟延支付全部合同尾款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因此被答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办法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
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向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1363500元;2.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向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合同款总额1363500元,按逾期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6月30日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为588天);3.阳山土地整理中心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广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的委托,发布《公开招标文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投标邀请函一、项目编号:HY-CG-QY-2015-002。二、项目名称:2015年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清查、测绘、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采购项目。三、采购预算: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2148600元),备注:合同价﹦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中的(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1-中标下浮率)。四、采购信息:4.1采购内容:完成2015年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土地清查、测绘、设计、预算编制工作,测绘面积约4.1736万亩(按实际测绘量)。4.2数量:一项。4.3完成期: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工作。4.4付款方式:第一期:在交付土地清查、测绘、设计预算成果后经清远市国土局审查批准后,付合同总价款的50%;第二期:其余部分待整个工程项目通过省、市国土局验收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备注:(1)中标单位必须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规定提供发票,采购人收到正式发票后,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支付。(2)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投标人须知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31.2、政府采购合同后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2015年8月7日,广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在2015年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清查、测绘、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CG-QY-2015-002)经评委会评定,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中标,中标内容:2015年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土地清查、测绘、设计、预算编制工作,测绘面积约4.1736万亩(按实际测绘量),中标下浮率1%,用户单位名称: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备注:合同价﹦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中的(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1-中标下浮率)。
2016年1月29日,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甲方)与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丙方)签订项目编号为HY-CG-QY-2015-002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项目名称:2015年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清查、测绘、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采购项目,主要内容为:根据2015年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清查、测绘、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由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联合中标,由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共同实施此项目。一、合同金额合同总价:2127114元。备注:1、招标价为2148600元,投标报价下浮率为1%。2、如果项目因增加投资而产生工程量的变动,则另行协商解决。二、服务范围(一)甲方聘请乙方、丙方提供以下服务:1、对阳山9个镇规划范围内41735.78亩基本农田进行满足于项目要求的土地清查工作,2、对阳山9个镇规划范围内41735.78亩基本农田进行满足于规划设计要求的测绘,3、对阳山9个镇规划范围内41735.78亩基本农田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4、为确保完成甲方在本项目区41735.78亩基本农田任务,乙方、丙方的测量、规划设计范围面积按甲方所调整的规划范围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因甲方进行项目范围调整,则乙方、丙方的测量、规划设计时间则相应顺延。三、项目完成期全部项目成果资料应于签订本合同起2个月内完成,若遇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乙方、丙方无法进行外业作业,造成乙方、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时,需由乙方、丙方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五、付款方式由于乙方是联合体牵头人,经甲方、乙方、丙方同意,本项目付款方式由甲方同意按下列程序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1)在乙方,丙方交付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成果通过县级和市级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000元人民币作为项目阶段工作经费。2)待项目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两个月后支付剩余尾款。
2016年2月2日,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给局农业科出具清财投审函[2016]80号《关于<阳山2015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函》,载明:《阳山2015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送审价为¥89912389.85元;经我中心根据送审资料及相关定额、规范,参考施工当期市场材料价格进行审核,工程预算审定最高限价为¥85475342.72元。同年2月6日,阳山财政局将2000000元汇入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莲花北支行的账户中。2016年6月21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远市土地整理中心印发清国土资发[2016]59号《关于阳山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方案的批复》,主要内容为:阳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科技和农业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核阳山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的请示》(阳国资(请)[2015]237号)及相关规划设计预算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规划设计预算方案阳山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共9个,涉及总规模41620.50亩(其中整治基本农田面积41620.50亩)。二、确定工程建安费招标最高限价根据《关于<阳山2015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函》(清财投审函[2016]80号)有关要求,阳山上报项目的工程预算送审造价已由¥89912389.85元核减为¥85475342.72元,为此,项目工程建安费招标的最高限价为72972800元。三、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本次批复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技术变更的,须逐级上报市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具体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内容、期限、资金额度、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切实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粤财农[2012]490号《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第七条申请程序(一)进度款由作业单位/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申请书,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其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结和加具意见。
2016年8月19日,清远**水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出清远江河[阳山2015高标]进场01号进场通知给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载明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签发阳山2015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江英镇片区)工程进场通知。自2016年8月22日起从江英镇片区开始各标段进场开工至2016年10月5日进场完毕。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陈述最终预算合同价2570000元,双方协商确定结算合同价款,约折让10%为2315800元。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认为9个项目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费共3397400元,下浮1%为3363500元,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尚拖欠1363500元工程尾款尚未支付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资预算表》,项目总价合计为85475300元,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均在该预算表上加盖了公章。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称收费标准是按照粤财农[2012]490号进行预算,按照1500元/亩计算,后来追加2000多万元投资增加预算;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有设计费、预算编制费等,增加的投资没有公开的投标,合同公开的招标价格2000000余元是按照原投资额6000多万元确定招标价,后来增加的投资并没有追加招标确认,但不能超过合同公开的价格,可以下浮。尾款127114元未支付是因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支付流程提交申请,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称合同余款1363500元包括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未支付的127114元。
另查明: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提交《申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单位于2015年7月与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就2015年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清查、测绘、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采购项目进行投标。联合体中标后,本单位作为合同丙方签订HY-CC-QY-2015-002号《政府采购合同书》,合同乙方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已提交全部工作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同乙、丙方的服务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因该项目没有具体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本单位实际并没有参与和分担合同的各项具体服务工作,由合同乙方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向甲方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履行了服务提供商的全部合同义务。本单位对于该合同履行完毕后无利益主张。本单位对涉案合同不主张权利,亦不参加正在进行的合同甲方、乙方之间的诉讼。
再查明:2014年6月23日,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甲方)、广东省核工业**局测绘院(丙方)签订编号为0851-1461QYOOCL28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项目名称为2014年度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为2007450元。合同三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编号为0851-1461QYOOCL28的《政府采购变更合同书(服务类)》,项目名称为2014年度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为2315800元。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变更合同说明》载明:阳山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原中标合同价为2007450元。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计费标准要求,阳山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合同价=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中的(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之和)。按照此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此合同变更后的合同价为2315800元。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广东省核工业**局测绘院在该《变更合同说明》上加盖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签订的项目编号为HY-CG-QY-2015-002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已经成立生效,对合同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该份《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的约定,如果项目因增加投资而产生工程量的变动,则另行协商解决。并且根据《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后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备案。本案中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双方口头协商增加工程投资,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支付增加投资的工程款1363500元及违约金,但未提交其已经按照《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就增加工程投资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相关补充合同,并予以备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清财投审函[2016]80号《关于<阳山2015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函》及《投资预算表》,清远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已经对工程预算审定最高限价为85475342.72元,且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确认了涉案工程款总价为85475300元,但该85475300元作为工程预算包含各类具体工程项目预算,并未明确是仅支付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参照2014年度阳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价、合同价、核定预算价以及最终的结算合同价形成的过程及结果,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当支付拖欠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63500元及违约金。根据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变更合同书(服务类)》及《合同变更说明》,对于合同价从原中标价2007450元变更为2315800元是在合同三方当事人经协商后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变更,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合同款13635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对拖欠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11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该127114元包括在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诉求中的合同款1363500元中,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当支付尾款127114元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土地整理中心认为其未支付127114元工程款是因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程序向阳山土地整理中心申请,该付款程序系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工程款的内部程序,不能对抗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债权。
2016年10月5日施工单位进场完毕,阳山土地整理中心至今尚未支付尾款127114元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编号为HY-CG-QY-2015-002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项目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两个月后即2016年12月5日应支付剩余尾款。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的每日1‰的违约金明显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共542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5301.34元[127114元×24%×(542天÷365天/年)=45301.34元],2018年6月1日起至清偿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判决:一、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127114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301.34元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从2018年6月1日起至清偿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43元,由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1595元,由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承担3748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合同余款13635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违约金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签订的项目编号为HY-CG-QY-2015-002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明确约定,合同金额为2127114元,如果项目因增加投资而产生工程量的变动,则另行协商解决。该项目编号的《公开招标文件》亦记载,政府采购合同后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备案。该《公开招标文件》首页盖有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支付合同余款13635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上述《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的约定,签订相关的补充合同,并予以备案。且,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清财投审函[2016]80号《关于<阳山2015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函》及《投资预算表》亦未能证实双方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合同。因此,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阳山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工程余款127114元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编号为HY-CG-QY-2015-002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约定,项目中标施工单位进场两个月后即2016年12月5日应支付剩余尾款。2016年10月5日施工单位进场完毕,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并未支付尾款127114元给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因此,阳山土地整理中心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调整为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7.39元,由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74.86元、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负担932.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永术
审判员  钟莹莹
审判员  成振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家惠
书记员  梁琳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