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忠,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地址:广东省阳山县城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和。
一审第三人: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滨江大道**湖景居/div>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爱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山县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称阳山土地中心)、一审第三人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以下称核力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8民终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为双方对变更设计、预算编制等变更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阳山土地中心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爱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变更设计、变更预算编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经查明,爱华公司与阳山土地中心、核力勘察院签订的项目编号为HY-CG-QY-2015-002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明确约定,合同金额为2127114元,如果项目因增加投资而产生工程量的变动,则另行协商解决。该项目编号的《公开招标文件》亦记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备案。该《公开招标文件》首页盖有爱华公司公章。爱华公司主张**山土地中心应支付合同余款13635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上述《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的约定,签订相关的补充合同,并予以备案。此外,爱华公司一审提交的清财投审函[2016]80号《关于的审核意见函》《投资预算表》亦未能证实双方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合同。因此,爱华公司关于双方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内容、增加了工作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爱华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