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222民初138号
原告: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05678276。
法定代表人:田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彤,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9790H。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以下简称“湖北中农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爱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中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爱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中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勘测设计费681,739.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0月24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原、被告签订一份《阳新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将深圳爱华公司中标的阳新县排市镇(24个行政村)、枫林镇(5个行政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测绘项目交由原告完成,合同单价12元/亩,以监理单位最后确定的实际确权面积计算合同总额。***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双方签约后,原告即进场作业,并依约完成了全部勘测任务,根据监理方湖北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实际确权面积为76811.6亩,被告应支付勘测费921,739.2元,但被告深圳爱华公司仅支付240,000元,余款681,739.2元拖欠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只好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爱华公司未予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辩称,1.深圳爱华公司签订未经发包人阳新县经管局同意即将中标工程的测绘项目分包给原告的行为无效,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亦无效;2.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未经被告核实确认,枫林镇5个行政村不是原告单独完成,被告同意按核实工程量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被告深圳爱华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中标阳新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项目,该项目实际上是由被告***个人借用深圳爱华资质承建,中标后***即刻制了“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阳新项目部”印章。2016年12月18日,被告***以深圳爱华公司(甲方)名义与湖北中农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阳新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中标的阳新县排市镇24个行政村、枫林镇5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测绘项目交由原告完成,合同单价12元/亩,最张结算金额以实际图斑面积为准,测绘费按项目进度支付,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款项,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计算利息及滞纳金日息千分之三,另约定本协议由***个人担保。合同上甲方处加盖“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阳新项目部”印章,乙方处加盖“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担保人处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量,但未经验收。2019年10月24日,发包方委托的监理方湖北地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阳新县农村土地确权项目确权面积统计表》,确认原告完成的排市镇24个行政村测绘总面积为62710.65亩、枫林镇5个行政村测绘面积为14100.95亩,总计76811.6亩。按合同单价12元/亩计算,总价款为921,739.2元,但被告前后累计仅付款240,000元,余款拖欠至今拒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即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阳新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作协议》、《阳新县农村土地确权项目确权面积统计表》、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深圳爱华公司资质中标阳新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项目,又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测绘资质的湖北中农公司,其中存在“借用资质”和“违法分包”的情形,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阳新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虽然涉案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效力。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76811.6亩)虽未验收但已经监理方确认,相关资料已提交,被告***当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解枫林镇5个村并非原告单独完成,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在本院另行指定的举证期限亦未完成举证,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监理单位确认的面积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1,739.2元(76811.6亩×12元/亩),被告已付240,000元,余款681,739.2元仍应继续履行。对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则按日息千分之三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原告完成的工程虽未验收,但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面积可以结算,监理单位出具确权面积统计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星期四),扣减休息日后,利息起算点应为2019年11月4日。本案中,涉案合同甲方载明的虽为深圳爱华公司,但实际上是由***以该公司的名义所签订,***名为担保人实为合同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对下欠原告的工程款履行给付义务,深圳爱华公司出借资质给***使用,对***下欠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爱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湖北中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681,739.20元及利息(利息以681,739.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1月4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8元减半收取5,3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石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