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604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0月12日,灵台县中台镇南环路8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1号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3栋16层1601-1603、1605-1613、1615-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979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顺宇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4BU7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3年10月28日,住兰州市。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顺宇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